事实证明,体力因素并非男女之间暴力的唯一决定因素,精神、情感等因素都可能让男女体力上的差异倒转,造成“女性家暴男性”的情况。在本案中,张某“一忍再忍”的原因可能是出于性格因素,也可能是因为“好男不跟女斗”“顾及面子”“床头吵架床尾和”“家丑不可外扬”等传统观念作祟,让“丈夫被妻子家暴”“男性遭遇家暴”成了结结实实的灰色地带,这也是普法宣传中理应摒除的一些刻板观念。
王兢
责任编辑 | 陈斌
近日,一则“妻子家暴丈夫”的新闻引发舆论关注。据媒体报道,吉林省公主岭市男子张某与女子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,李某性格暴躁,动不动就开口骂人,甚至拳脚相向。因其尽力克制很少暴露,张某未放在心上。然而婚后李某变本加厉,轻则辱骂或拳打脚踢张某,重则抓住张某又撕又咬。张某老实懦弱,选择退缩和忍让,令李某变本加厉。最后只得求助法律,申请人身保护令。
法院受理后认为,张某符合法律规定的人身保护令条件,并为此发布了这家法院针对男性的第一张人身保护令,主要内容为:“禁止李某对张某实施威胁、殴打、谩骂、恐吓、撕咬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,禁止李某在张某办公场所的一定范围内,从事可能影响张某正常经营办公的行为。”
新闻曝光之后,舆论场上出现了不少戏谑乃至调侃的声音,诸如“惧内”“河东狮吼”“男人挨打太窝囊”“忍一忍就过去了”“何必跟女人过不去”“小男人没出息”的言论随处可见。结合本案案情,这些略显浮薄乃至轻佻的言论显示,“家庭暴力”这一概念仍然有待普及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的立法精神仍需贯彻。
其一,家庭暴力的定义需要细化,也需要深化。
从细化的角度来看,“家暴不分男女”理应是社会逐步接受的共识。统计数据显示,女性与男性遭受家暴的比例并不悬殊。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在2018年的统计数据显示,中国22.9%的女性和19.9%的男性曾遭受家暴。北京大学医学部2012年一项有关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也发现,男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相差并不太大。
而从深化的视角来看,家暴不仅仅是一方对一方的肢体暴力,“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、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、精神等侵害行为”都在家暴的定义之列。而在此之外,精神虐待、情感虐待、心理虐待与财务控制也应算作广义的家庭暴力。不仅如此,鉴于亲密关系与家庭成员关系的特殊性,自残自虐也理应算作家庭暴力中“侵害身体”的行为。
其二,从本案的情况来看,张某可谓是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才拿起法律武器,申请以人身保护令来免于家庭暴力的侵害。这既说明了“家庭暴力”这一概念的复杂性,也再次证明了“女性家暴男性”在现实中不但可能,而且更多地以精神控制、经济控制等方式出现,同时存在上升为肢体暴力的可能。
案情显示,李某对张某的施暴从婚前延续到了婚后,已经造就了某种“打的就是你”“一再忍受就要一直挨打”的心理机制。张某出于性格懦弱、自我克制的原因对此一忍再忍,身体虐待伴随着精神虐待,也许还存在某种形式的精神控制,“威胁、殴打、谩骂、恐吓、撕咬”的情节无疑说明了这一点。张某申请的这一纸人身保护令,从结果来看已经略晚,错过了不少及时止损的时机。
事实证明,体力因素并非男女之间暴力的唯一决定因素,精神、情感等因素都可能让男女体力上的差异倒转,造成“女性家暴男性”的情况。在本案中,张某“一忍再忍”的原因可能是出于性格因素,也可能是因为“好男不跟女斗”“顾及面子”“床头吵架床尾和”“家丑不可外扬”等传统观念作祟,让“丈夫被妻子家暴”“男性遭遇家暴”成了结结实实的灰色地带,这也是普法宣传中理应摒除的一些刻板观念。
其三,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代表的家事法律,需要摒除可能存在的“性别偏好”,同时在约束力与威慑力上更上一层楼。
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八年以来,外界多从人身保护令入手,研究这部法律的实施情况与防治家暴的成果。但人身保护令的申请率与签发率不能完全消除“幸存者偏差”,同时也存在执行力度不够的现象,程序性略大于实体性,以本案而言恐怕是早就到了申请签发人身保护令的地步了,但却囿于传统观念作祟或是认定标准过于严苛,未能在第一时间制止家庭暴力的继续发生。
在现实中,反家庭暴力法第33条规定,“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本案中李某“拳打脚踢”“又撕又咬”,已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,甚至不无触犯刑事法律的嫌疑。仅仅签发一张有效期六个月的人身保护令,在双方婚姻状态依然存续的情况下,能够产生多大的保护效力是有疑问的。
而以发达国家的案例情况来看,对家庭暴力加害者的惩罚并无性别差异,认定标准也更为深化。在2023年英国的“高官虐夫案”中,司法部监狱改革主管谢莉·斯宾塞在二十多年的婚姻中持续家暴丈夫,精神控制、人格侮辱、肢体暴力等家暴形式近乎无所不用其极,最终被法院判处四年徒刑并遵守无限期限制令。案件细节显示,“激烈口角”“人格侮辱”“攻击谩骂”都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的一种。
总之此案显示,“丈夫被妻子家暴”“男性遭遇家暴”的现象不应仍然处在“防治家庭暴力”的边缘地带,这就需要改进立法、加强执法、完善普法,让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条文露出牙齿,摒除可能的“性别偏好”,一视同仁地地保护受害者,惩罚加害者,威慑潜在的施暴者。